教財〔2007〕24號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教育廳(教委)、財政廳(局),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、財政局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、財務局,有關部門(單位)教育司(局)、財務司(局):
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,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、公平、公正,根據財政部、教育部印發(fā)的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(yè)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財教〔2007〕90號)的有關規(guī)定,教育部、財政部研究制定了《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》?,F印發(fā)給你們,請參照本辦法,制訂本地區(qū)、本部門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,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
教育部 財政部
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
附件:
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
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,保證評審工作公平、公正、依法進行,確保評審結果的權威性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教育部、財政部成立評審領導小組,設立評審委員會。
評審領導小組由教育部、財政部有關領導組成,全面領導評審工作,研究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,負責聘請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,批準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。
第三條 評審委員會由具有代表性、權威性的領導、專家和學者組成,每屆聘期三年,具體負責評審工作,向評審領導小組提出國家獎學金評審意見。
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兩人,副主任兩人,委員若干人。根據評審工作需要,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評審小組和工作組。各組設組長一人,組長和成員不少于五人。
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,具體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。
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依照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(yè)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規(guī)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,堅持客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則,對國家獎學金評選材料進行審查,并提出評審意見。
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評審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職責:
(一)在評審過程中,認真審閱評審材料,聽取其它評審委員的意見,在平等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;
(二)發(fā)現與評審對象存在直系親屬關系、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的情形,應當主動向評審領導小組申請回避;
(三)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,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;
(四)嚴格遵守保密規(guī)定,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、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。
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(一)召開預備會。由評審領導小組主持,全體評審委員參加。評審領導小組向評審委員介紹情況,提出評審工作要求。評審委員會向各評審小組宣布評審工作程序和有關工作要求。
(二)開展評審工作。評審委員按照要求對各地區(qū)、各部門和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書面審查,提出評審意見。
第八條 評審委員對各地區(qū)、各部門和高校上報的評審材料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:
(一)各中央主管部門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、各高校是否按照規(guī)定的要求上報了完整的材料;
(二)各高校、各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是否嚴格按照規(guī)定程序進行了國家獎學金的初評和審核工作;
(三)入選學生的綜合表現是否符合《暫行辦法》規(guī)定的基本條件。
第九條 評審小組發(fā)現中央部門主管司局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在初評和審核工作中有下列第(一)、第(二)條情形時,應報請評審委員會同意后,要求其限期改正后重新報送評審材料;發(fā)現下列第(三)條情形時,應不予通過審查,由評審小組寫出書面意見,報評審委員會審定:
(一)評選程序違反規(guī)定的;
(二)所提供的評審材料、數據不完整或不真實的;
(三)推薦的候選學生不符合《暫行辦法》規(guī)定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的。
第十條 各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工作后,由評審委員會匯總各評審小組的評審意見,形成評審報告,經評審委員會主任簽字同意,報評審領導小組審批。
第十一條 評審領導小組評審同意后,由教育部向各有關中央部門主管司局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、教育部各直屬高校批復評審意見。
第十二條 教育部在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獲獎學生名單。
第十三條 教育部批復評審意見后,各高校向獲獎學生頒發(fā)國家統(tǒng)一印制的國家獎學金榮譽證書,并一次性發(fā)放國家獎學金。